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扰乱正常秩序,于2019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警告,因滋事,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诽谤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的公公王某某于2008年与陈某某结婚,2012年,经陈某某申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彩派出所为陈某某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陈某某的户口迁入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曹某某对陈某某户口迁入一事不满,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新浪微博发表17篇涉及南彩派出所及民警的不实言论,阅读数总计五万余次。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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