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一辆女士摩托车,由府前街驶入星火广场,并在广场内快速骑行,人群纷纷躲避。随后,被告人曹某某顺手拿起一张凳子将一牌桌砸翻,造成被害人肖某乙受伤。尔后,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摩托车又将播放广场舞音乐的音箱撞倒,摩托车也发生了侧翻。被告人曹某某起身后,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当即被群众合力制服。(经鉴定:被害人肖某乙、刘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曹某某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CT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肖某乙的伤情鉴定书;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书;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截图;
7.勘验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18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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