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工业园***村***村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5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益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益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益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益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益阳**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停产。2018年8月1日,广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鞋业公司签订设备转卖合同,以281.8万元的价格购买**鞋业公司的机械设备。2018年8月4日,**机械公司人员到**鞋业公司拖运机械设备。李某甲(另案处理)认为**鞋业公司的停产,导致光明综合楼和**保洁服务站预期投资收益较少,便召集陈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对策,阻止**机械公司拖运设备。
李某甲指示张某甲封堵**鞋业公司大门,指示刘某某、张某乙等人在现场负责指挥。张某甲遂安排李某乙用钢管扎钢架堵门,李某乙拖来钢管在**鞋业公司门口扎钢架时,因**机械公司报警扎钢架未果。李某甲、陈某甲又召集陈某乙、被告人曹某某商量决定堆土堵门,陈某乙驾驶挖机装土,被告人曹某某联系三名卡车司机拖了四车泥土将**鞋业公司大门堵死。两天后,龙岭工业园领导要求李某甲无条件将泥土清理掉,李某甲只得安排张某甲、李某乙等人将**鞋业公司门口的泥土清理干净。
**机械公司人员继续安排货车准备到**鞋业公司拖运设备,张某乙立即驾驶自己的小车停在**鞋业公司门口再次进行阻止。李某甲等人商量后,决定安排人员到**鞋业公司门口值守,李某甲通知陈某丙具体负责落实,陈某丙安排四名社会无业人员在**鞋业公司门口搭帐篷值守,阻止**机械公司拖运设备。几天后,陈某丁从外地回来了解情况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要求李某甲将守门的刑满释放人员陈某丙等人撤离,改由村民值守。于是李某甲又安排了四名村民值守,直至2018年10月李某甲等人案发,**机械公司才将机械设备运出。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7月10日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鞋业公司答复函、设备转卖合同、付款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李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乙、孙某某、方某某、娄某某、李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丁、李某甲、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丙、李某乙、刘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组织他人封堵大门,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红美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检察官助理:刘婷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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