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现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号附近公路旁,拉扯刚下班的前女友即被害人陈某某,要求陈某某与其一同回暂住处但遭拒绝。后被告人曹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顶住被害人陈某某脖子,威胁、恐吓陈某某一起回去。期间被害人陈某某挣扎时手不小心被被告人曹某某小刀划伤。被害人陈某某朋友被害人罗某某在现场见被告人曹某某与陈某某在拉扯即上前劝解,后见被告人曹某某手持一把白色手柄折叠刀,担心伤及陈某某,遂回车上拿出一钢管并要求被告人曹某某放开陈某某。被告人曹某某见状遂持折叠刀追打被害人罗某某,并刺伤罗某某手臂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外伤致左前臂、右上臂左前臂两处创口瘢痕累计长16.5cm,其中左前臂一处创口瘢痕长10.5cm,左前臂桡神经部分断裂,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一把。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物证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扣押、提取、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8.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金钾
检察官助理:许晓玲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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