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左右,被害人蔡某某(17岁)经人介绍从被告人曹某某处借款2万元,被要求出具4万元借条。后蔡某某无力偿还上述欠款,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朱某某、孙某某、姬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已判决),多次至苏州市高新区**镇**花园**区**幢**室魏某某、蔡某某母子家中进行滋扰,逼迫还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具体分述如下:
1. 2017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朱某某、孙某某,带蔡某某至苏州市高新区**镇**花园**区**幢**室魏某某家中,以赖在家中不走等方式上门滋扰,逼迫还债。
2. 2017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姬某某、高某某,在车上对蔡某某扇耳光,将其带至苏州市高新区**镇**花园**区**幢**室魏某某家中,以赖在家中不走、脚踢蔡某某等方式上门滋扰,逼迫还债。
3. 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姬某某、高某某,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后,再次至苏州市高新区**镇**花园**区**幢**室魏某某家门口,以持续敲门、用纸堵塞大门锁眼等方式滋扰,逼迫还债。
被告人曹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姬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恶势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军
检察官助理:范海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