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段自建房(无门牌)。2005年8月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2年5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来到凤台县**小区**号楼**室棋牌室内寻找其女友辛某某未果,恼怒之下威胁、辱骂棋牌室老板蒋某某并将棋牌室内的椅子、茶瓶等物品损毁,随后被人劝离。

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先通过电话威胁辛某某陪同其一起吃晚饭,并且于酒后与辛某某、黄某某三人乘车从曹集返回凤台县城,途中在车上无故用拳头殴打辛某某,造成辛某某左臂受伤及头部发疼。辛某某到达凤台县**小区路口后便下车离开,随后曹某某又通过电话辱骂、威胁辛某某并于当日23时许手持砍刀再次来到凤台县**小区**号楼**单元蒋某某棋牌室内,无故将房间内的麻将桌掀翻,并用拳头殴打蒋某某的面部、头部;被害人高某某上前拉架时,曹某某用胳膊推、甩高某某的时候,手中的砍刀将高某某的右眼上方碰伤出血。在此过程中,曹某某再次打电话辱骂、威胁辛某某扬言要将辛某某剁成肉丁。随后曹某某再次将棋牌室内的茶瓶踢坏,并将茶几上的几个玻璃杯摔坏,曹某某被他人拉开后,蒋某某拿手机准备报警时,曹某某又把蒋某某的手机摔坏,随后曹某某离开现场。     

经凤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某被损毁的物品手机、椅子、热水瓶、盘子、茶杯总价值944元人民币。

经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嫌疑人曹某某所持砍刀为管制刀具。     

经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扣押清单、谅解书等物、书证; 

2.证人徐某某、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辛某某、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持凶器(管制刀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