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市***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拘,于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曹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等人5次通过砸坏共享汽车右侧小窗玻璃后,进入车内打开引擎盖,并破坏继电器启动汽车的方式,共计盗开并驾驶10辆联动云共享机动车,被告人曹某某与黄某某、冯某某等人盗开和驾驶共享机动车的行为,导致被盗开机动车部件受损。经鉴定,10辆共享机动车受损更换的部件总价值为319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中旬,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李某乙(另案处理)处得知到盗开***共享机动车方法后,于3月31日晚凌晨与被告人曹某某在洛王新天地****门前,被告人曹某某将一辆牌号为湘******的“***”共享汽车右侧小窗玻璃砸坏,黄某某(另案处理)进入车内打开引擎盖,破坏继电器启动汽车,二人轮流驾驶该车至汨罗**学校玩耍,后将车停于金鹗**附近停车场。被盗开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25元。
二、2020年4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黄某某来到岳阳楼区洛王新天地****前坪,曹某某将一辆牌号为湘******的“***”共享汽车右侧小窗玻璃砸坏,黄某某进入车内打开引擎盖,破坏继电器启动汽车。黄某某驾车接上李某甲、龚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后,来到**家园停车坪,和曹某某采取同样的方法,发动了一辆牌号为湘******的“***”共享汽车。二人各驾驶一辆共享汽车开至岳阳县**镇玩耍,返回岳阳楼区后,将车停于**家园前坪。被盗开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25元;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05元。
三、2020年4月6日,黄某某在**机械厂门口盗开湘*********共享汽车后,驾车带被告人曹某某及冯某某来到**医院鸿***前坪,被告人曹某某砸玻璃、冯某某望风、黄某某发车,又盗开了一辆牌号为湘******的“***”共享汽车。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各驾驶一辆车,先后到岳阳县**镇和三荷机场玩耍。返回岳阳楼区后,将车停于**家园停车坪。被盗开的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05元;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价值共计305元。
四、2020年4月7日,黄某某在**机械厂门口盗开湘*********共享汽车后,驾驶盗开车辆接到被告人曹某某及冯某某、李某三人,在发现车辆剩余油量不够后,将该车丢弃在洛王新天地****前坪,随后由被告人曹某某砸玻璃、黄某某发车,对湘******、湘******两台***小车实施盗开。四人开车前往云溪玩耍,沿原路返回岳阳**机械厂门口。被盗开的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25元;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价值共计325元。
五、2020年4月9日,黄某某、冯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洛王新天地****前坪后,由被告人曹某某砸玻璃、冯某某望风、黄某某发车,对湘*********共享机车实施盗开,随后三人开车来到**医院***前坪,被告人曹某某砸玻璃、冯某某望风、黄某某发车,对湘******车辆实施了盗开,三人驾驶盗开的共享机动车在***接到徐某某等人后,将湘******车辆交给徐某某等人驾驶。之后三人再次来到岳阳**道****门口,由被告人曹某某砸玻璃、黄某某发车、冯某某望风,对湘******车辆实施盗开。后由黄某某及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两台车辆到***、**机场等地玩耍,几人返回岳阳**机械厂。被盗开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25元;湘******的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25元;湘******共享机动车受损的后三角窗和继电器,经鉴定价值共计325元;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盗开车辆的维修及违章扣分罚款情况汇总表、抓拍监控视频截图13张。
2.证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龚某某、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辩解和供述。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贺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任意毁损车辆的方式盗开共享汽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启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侦查卷三册,检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任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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