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村**屯**号,2019年5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突泉县公安局给予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程某某破坏其家庭,多次对程某某实施拦截、辱骂、恐吓并恶意毁坏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造成程某某人身及财产损失。
其行为主要有:
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用钢管将程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蒙F*****的轿车玻璃砸碎。
2.2019年5月1日,曹某某使用尖刀再次将程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蒙F*****的轿车玻璃砸碎。
3.被告人曹某某在“**屯聊天群”内发布“草泥马有行车记录仪没办法草泥马你早晚死的更惨”恐吓信息,并扬言要收拾程某某。
4.2019年6月5日11时、2019年6月12日18时、2019年7月25日11时,在突洮公路**屯路段,曹某某驾驶牌照号蒙F*****白色汉兰达越野车,多次采取超车后慢行、未开启转向灯突然转向的方式致使正在行驶中的程某某驾驶蒙F******号轿车不能正常行驶。
5.2019年8月1日,曹某某又以要钱为由驾驶车辆追赶程某某驾驶的车辆辱骂后将程某某打伤。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琴
检察官助理:刘天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1份。
5.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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