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肄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日、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7日0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随朋友到雨城区协和广场紫荆KTV“A88”号包间唱歌时,被告人曹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打招呼未被理睬,发生口角。被告人曹某某从包间内茶几桌上拿起一个玻璃啤酒瓶,敲掉酒瓶底部后,左手抵住王某某,右手持拿着敲碎的啤酒瓶,用锋利裂口的一端朝王某某身上戳击,导致王某某左前臂、左耳等处被戳伤。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司法认定:王某某左前臂皮肤划(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当天,被告人曹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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