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寨组**号。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曹某某先后找到“杨某”(未抓获) “珍某”(未抓获)做了“**字画”赌博群的下级代理,并先后创建“**勿扰”后改名为“***爆爆爆”微信赌博群代理销售“**字画”,经查证在“***爆爆爆”的微信群里有徐某某(不起诉)、白某某(不起诉)、熊某等20余人参与赌博。“杨某”抽取10%到11%,“珍某”抽取8%的赌资金额作为曹某某的利润分成。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中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5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曹某某创建微信赌博群,从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30日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及利润分成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曹某某创建的赌博微信群接受投注赌资数额总计人民币2,126,529.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0,12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涉案手机照片、赌博微信群手机截屏照片、转账记录照片、微信投注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及抓获被告人曹某某的经过;3.被告人曹建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证实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4.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被告人曹某某银行卡4张、iphone7pius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证实公安机关搜查扣押被告人曹某某涉案物品情况;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查扣被告人的涉案手机,并将手机中的涉案数据调取的事实经过;6.证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和曹某某购买“字画”参与赌博的事实;7.鉴定聘请书、保密协议、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代理销售“字画”赌资总计:人民币2,126,529.00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70,122.32元;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目无国法,违反社会秩序管理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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