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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三门峡市**商厦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花园小区**号**单元**室,2017年5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峡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曹某某在“亚洲城、金皇朝、诚信在线”等赌博平台网站上从事“百家乐”网上赌博活动。2018年5月初,郭某某(住栾川县**城)得知曹某某可以开通“百家乐”赌博账号,遂向该曹讨要赌博网址和账号密码,曹答应后用其手机为郭某某注册了两个“百家乐”账号,供郭某某赌博使用,并为郭某某上分结算。郭某某获取网站和账号密码后,在自家的电脑上从事赌博活动,曹某某从中抽取千分之二的洗码钱。郭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4月4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手机微信共向曹某某转账521笔,共计527.87万元,用于上分赌博,被告人曹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另,被告人曹某某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7日,接受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6笔,共5.24万元,为王某某提供“百家乐”账号并为其上分结算,供王某某在电脑上从事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惠普一体机电脑一台;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瑞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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