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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46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3********,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镇**村**号**室。2011年11月2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0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7月2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11月3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11月5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群组及“哈灵麻将”APP亲友圈组织群组内数十名赌博人员,利用其预先以优惠价购进充值在亲友圈的房卡进行赌局,赌博人员在借助该APP打牌计分后,以该积分按比例代表实际赌资人民币进行结算,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收取房费的形式累计收取人民币11万余元,除买卡支出,实得人民币4.7万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赌客证人栾某某、杨某某、顾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上述证人确认的相关软件照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利用社交软件建立群组,组织群内人员通过棋牌APP进行赌局,按群内规则进行赌资结算,以向每局赢家收取房费形式非法获利等具体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经被告人曹某某确认的相关手机、社交软件照片、账号收款记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向被告人曹某某扣押其登录账号运营管理赌博群组、收取获利的自用iPhone手机一部;并通过该手机内信息界面确认了被告人曹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管理收款微信账号、部分赌博人员微信账号、APP亲友圈信息等。

3、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数据光盘,证实公安民警依法调取被告人曹某某微信账号交易明细,确认了其收取房费金额情况。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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