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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3198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路**镇**栋**单元**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在“九号彩票”赌博网站内注册用户名为“hongniu****” 的账号,绑定银行卡成为该网站代理,并通过介绍网友加入和向网友发布链接消息的方式为该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截至2016年12月末,曹某某在担任代理期间为“九号彩票”赌博网站发展参赌人员78人,并由网站转入其使用的银行卡资金人民币1,616,18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路**镇**栋**单元**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南岔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7,10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龙誉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

5.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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