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人在北仑区**街道**大厦**楼一办公室内进行“斗牛”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00元,二人平分。
2.2020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组织多人在**街道**路**豆浆店二楼进行“斗牛”赌博,准备抽头渔利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人民币74000多元,被告人曹某某被同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久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双寿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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