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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休闲娱乐圈”微信群后又通过“闲聊”建立 “如意休闲娱乐圈”群下载“全椒老三番”手机APP,在APP上通过买钻开房间,邀约并组织陈某甲、李某某、万某某、池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阚某某、田某某、陈某乙、宇某某等人,利用该APP,以打全椒麻将方式聚众赌博,并以红包兑换分数的方式在群内进行结算,每局麻将收取房费5元,赌场经营期间曹某某共抽头渔利达22万余元。

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达2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勇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37560****。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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