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4********,汉族,不识字,无业,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栋**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设置赌博机,于2017年10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10月15日因在泗县**镇**棋牌室放置赌博机被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农历年前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又联系凡某某(已行政处罚),以五五分账的方式在凡某某负责管理的泗县**区**浴池二楼男换衣间内放置一台六柄打鱼机和一台“喷火龙”老虎机,供人赌博,持续有二十余天。2018年3月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放置一台“三色之皇”老虎机在该浴池男池换衣间斜对面房间供人赌博,其中曹某某提供赌博机并负责管理老虎机。被告人曹某某共计获利380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接到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凡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赌具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泗县**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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