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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曹某某担任“牌友联盟”赌博游戏APP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接受参赌人员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向某甲、秦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岳某某、向某乙、李某乙、王某乙等人以人民币兑换积分的方式在该软件内玩“斗牛牛”等赌博游戏,赌资累计人民币98.2372万元,并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9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检察官助理:张智慧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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