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幢。因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左右,被告人曹某某经与赵某某(已判决)共谋后,将其经营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辅仁路8号康德国会山附11号门面“巴贝豆”童装店内部分场地提供给赵某某,由赵某某购买5台赌博机,放置在该店内,容留赌客利用赌博机参与赌博。被告人曹某某收取每天200元的租金及好处费。后赵某某与郑某某商定共同管理五台赌博机,赵某某主要负责机器维护,郑某某负责管理机器,为机器添加兑换工具及为赌客兑换赢取现金,被告人曹某某负责在二人不在时收集赌客的兑换工具,并将其拍照后发送至赵某某建立的微信工作群,由郑某某进行退款。
2019年1月19日,民警在“巴贝豆”童装店内将正在参与赌博卢某某、陈某某、袁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卓某某等人当场抓获,并查获五台赌博机。经认定,涉案5台赌博机具有赔率、以小博大、上下分、退币等功能,具备赌博功能。经查,自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1月19日,5台赌博机涉案赌资累计共计44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获得场地租金及好处费共计14000余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二维码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卢某某、卓某某、袁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4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在退赃、足额缴纳罚金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时,对其适用缓刑三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佳
检察官助理:顾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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