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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杭州**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寿光市**路**广告公司院内三楼房间内,提供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按照每场500元抽成,该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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