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和周某甲、肖某某(均已起诉)、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开设赌场以谋取非法利益,并共同出资购置游戏机、摄像头等物品,租赁本区大石街朝阳东路160号A405房作为赌场场地,于同年10月5日正式营业。该赌场设立微信群“King俱乐部”,拉赌客进群,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将赌资转至赌场指定账户用于上分赌博,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参赌。被告人曹某某作为股东之一,负责招揽赌客、在微信群上介绍参赌方法,周某甲负责招揽赌客、收取赌资及为赌客上分;吴某某(已起诉)负责购买部分游戏机,维护赌场游戏机正常运转及为赌客上分;蒋某某负责赌场内活动推广,吸引更多赌客;肖某某负责在上海招揽赌客,并雇用周某乙、涂某某(均另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负责上分及打扫卫生等。同年10月19日,公安人员根据举报,现场抓获周某甲、吴某某,缴获35台游戏机及摄像头等物。该赌场开业至被捣毁,共在“King俱乐部”微信群招揽成员140多个,获利30000余元人民币。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35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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