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2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租住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商业街*栋**房非法收受 “六合彩”投注,从中营利。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查获,查获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经对被告人曹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曹某某非法接受蒋某某、董某某等6人的六合彩投注,曹某某再用平板电脑通过上家给其的网址进行投注结算,从中非法获利。经核算,截止案发,曹某某收受蒋某某、董某某等6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82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金额统计表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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