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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7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2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租住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商业街*栋**房非法收受 “六合彩”投注,从中营利。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查获,查获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经对被告人曹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曹某某非法接受蒋某某、董某某等6人的六合彩投注,曹某某再用平板电脑通过上家给其的网址进行投注结算,从中非法获利。经核算,截止案发,曹某某收受蒋某某、董某某等6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82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金额统计表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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