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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引诱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因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卖淫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万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酒吧认识了黄某某,后又通过黄某某认识了其朋友覃某某(不予行政处罚)。为了非法获利,被告人曹某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村**自己的住处和工作地**市场等地利用手机微信给黄某某和覃某某做工作,引诱二人卖淫,声称卖淫挣钱快,欲从中抽取提成。被告人曹某某先后覃某某和违法嫖娼人员杨某某、赵某某二人(二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了非法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黄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身份信息等;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引诱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20年1月6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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