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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97********,汉族,初中文化,麻城**装修公司**,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麻城市**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乘坐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鄂A*****的出租车至本市江汉区振兴路合作小区附近时,拿出其随身携带的菜刀向被害人李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600元,因被害人李某某反抗呼救未得逞,后并被被害人李某某及过路司机程某某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及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劫取他人财物,因意志外因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恩静

检察官助理:彭婷婷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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