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抢劫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至常熟市董浜镇文化广场,采用搂抱、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900元的VIVO牌手机1部。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执法录像等光盘共计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