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现住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南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乐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赵某某与曹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2日作出(2018)豫09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497800元;曹某某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8)豫09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5日生效。南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曹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虚假报告财产,经南乐县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曹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民起
检察官助理:郭春秀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南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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