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0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1022民初43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曹某某、李某某分期归还何某某本息共计52000元。后因曹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何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对曹某某强制执行。三门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裁定曹某某支付借款本金43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于2020年6月15日查封曹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3****汽车,后短信、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曹某某在收到通知后,一直未交付涉案车辆,且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调解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领退款账户确认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法院执行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传唤证、送达情况照片、认罪认罚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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