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2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9月9日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滨湖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涡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岳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涡阳县人民法院向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查询被告人曹某某名下账号:62******8178于2018年1月15日后累计交易流水金额达四十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与岳某某已自行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告人曹某某已还款岳某某拾万元整执行款,协议内容且已履行,已取得了岳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拒不履行涡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已谅解并偿还欠款,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补查材料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