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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南京市**线工地工作,住南京市玄武区**路**线工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1年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7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3月起,在江阴市**镇**街**号经营江阴市北国**针织厂,雇佣工人孙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工作,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发放工人工资。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共结欠工人孙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2166元,其中拖欠孙某某与王某某二人2018年度的工资共人民币5000元。拖欠孙某某2019年度工资人民币22480元,拖欠王某某2019年度工资人民币5100元,拖欠潘某某2019年度工资人民币29586元。2019年12月2日,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责令被告人曹某某于同年12月6日前依法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后,被告人曹某某仍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逃匿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已代为结清上述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明细汇总表、欠条、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玄武区**地铁**线工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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