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0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号,现住庆安县**六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建筑商张某某手中承包了由开发商朱某某开发建设的庆安县和盛二期三号楼的建筑工程活。被告人曹某某承包后雇佣田某某为工程技术员并将该工程的理石活和架子活分包给田某某和闫某某。2015年11月工程结束后,被告人曹某某欠田某某和闫某某工程款合计260,800.00元。田某某、闫某某多次找曹某某索要未果后到庆安县劳动监察局投诉。2018年1月8日,庆安县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曹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前支付。在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曹某某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并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逃匿到老挝打工。庆安县劳动监察局将此案移送庆安县公安局,庆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执、调查报告、移送审批表、情况说明、投诉书、欠据、出入境手续、工资名册、欠款协议书及照片。
2、证人张某某、庞某某等14人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闫某某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树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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