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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12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500元,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8年7月27日被滑县法院拘留7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由滑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庞某某认识,认识后,曹某某谎称自己在**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现在离异,见面时曹某某穿着公安夏执勤服未带警号和肩章,车里有警察标志,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多次表示自己在公安局工作,且向被害人发其在公安局工作的视频,骗取被害人信任,在交往过程中曹某某骗取被害人感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编造自己欠朋友钱,朋友向其要钱,无力还账的假象,博取被害人同情,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曹某某转账共计18000元,后曹某某又以其女儿交学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庞某某2500元,期间,曹某某归还被害人庞某某700元。被告人曹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庞某某19800元。案发后曹某某退还被害人庞某某共计2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曹某某和庞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曹某某购买警服等警察用品的记录,曹某某的通话记录、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 2. 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凤丽

助理检察员:敦少辉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曹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被告人曹某某的量刑建议书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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