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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挪用资金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浙江省义乌市**路(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在江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7年1月至5月期间,将公司拨给其的50万刷单业务款中的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多次还款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借款申请、借款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袁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检察官助理:许雅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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