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牛某某侵占李某甲晋K****X、晋K****挂车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18万元出售给被告人曹某某,实际付款8万元。曹某某在未核实车辆相关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将只有营运证、行车证,其他手续短缺的该车辆予以收购。收购当晚曹某某随即以21.1万元的价格将晋K****X主车卖给清徐人李某乙。2020年3月25日经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K****X、晋K****挂车总价格为256000元。

案发后,曹某某一方积极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17万元,并取得李某甲的谅解,该案民事部分已协调处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二手交易合同、车辆挂靠协议、合伙协议、车辆转让协议、营业执照、账户明细查询及转账结果、账户明细查询及转账结果、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牛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李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亮珍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