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称于2019年9月份时将一部手机放在顺庆区**路**号“南充市顺庆区**保健产品经营部”内一空气净化机上面,曹某某走时忘记带走;后曹某某多次与店主张某某交涉此事无结果,曹某某认为张某某不给予合理解释排除怀疑,因此曹某某想把此事闹大以便解决,于是在2019年12月10日时许到此店小区内并确认是张某某店铺厕所后,趁小区周围无人之际把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拿出来伸入窗户内并点燃挂在窗户上的竹席上凹处易燃物塑料袋、薄膜之类的物品导致厕所内可燃物爆燃,曹某某点燃后便迅速离开,造成张某某财物损失1千余元,给小区居住带来极大危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在公共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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