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放火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因琐事与其妻范某某发生争吵,后范某某从家中离开,曹某某多次拨打范某某的电话均被其拒绝接听。当日17时11分许,曹某某饮酒后将棉絮抱至客厅靠近入户门的地面,用打火机将棉絮点燃后返回其卧室躺在床上抽烟,并将其未熄灭的烟头扔于床上,造成客厅、其卧室起火,因火势太大,曹某某无法从客厅入户门离开,遂从卧室外的阳台翻防护栏离开。当日17时50分许,德阳市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于赶到现场开始灭火,18时20分明火被扑灭。次日,民警对被告人曹某某家中进行勘查,其家楼南侧外窗及外墙有烟熏痕迹,楼梯间入户门外墙面上半部及其顶部楼板有大量烟熏痕迹;厨房门上有轻微过火痕迹,门框部分烧焦,靠近门西侧墙面上部及顶部有轻微烟熏痕迹,洗漱间洗衣机顶盖受热变形,卧室门框西侧轻微变形,卧室顶面和墙面有大量烟熏痕迹,客厅内鞋柜、沙发、空调烧毁严重,南侧玻璃窗破损,南卧室北侧门完全烧毁,西侧阳台门部分烧毁,南卧室衣柜大部分烧损、床及床上用品部分烧损,空调完全烧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因泄愤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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