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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放火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村**栋**房。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1日、6月30日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因长期吸食毒品,致使精神异常。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其奶奶于20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不公,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为由,两次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等地放火焚烧他人车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下旬凌晨两三点左右,被告人曹某某携带打火机、锤子、松香水、纸杯至长沙市开福区**宿舍楼附近的停车场,用锤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进口中东版SUV左后窗砸毁,随后将随身携带的松香水洒在车内,并将纸杯点燃扔进车内,造成车辆部分内饰被烧毁。事后,被害人刘某某维修车辆花费人民币53065.5元。

2、201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携带打火机、锤子、松香水、纸杯在长沙市开福区**路**队门口,以同样方式将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荣威警车烧毁,致使车辆报废。经鉴定,被烧毁荣威警车价值人民币54480元。当日16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超市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并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61号的家中查获松香水两瓶、铁质锤一个。

到案后,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搜查证等书证、照片;2.证人章某某、杨某某、唐维其等人所作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所作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搜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其他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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