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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6〕45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榆阳区**镇**街**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在榆阳区二墩煤矿井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曹某某用铁铆子打在被害人薛某某的右膝盖处,致被害人薛某某受伤住院。经诊断为:******。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伤残等级符合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诊断证明、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雷

代检员:慕利峰

2016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作案工具铆子1把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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