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依兰县**镇**小区**号门市**楼施工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男,55岁)发生口角。当日15时许,张某甲因此事辱骂曹某某后用铁锹击打曹某某胳膊处,二人发生争执,曹某某抢过张某甲手中铁锹将张某甲头部打伤,并用拳头将张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头部(左顶部)损伤,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伤残待定;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无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出所登记表、派出所值班记事、扣押物品清单、诊断书等;
2.证人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丙、刘某乙、万某某、范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
6.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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