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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北庄村,被告人曹某某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曹某某持械将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韩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打人工具照片1张;2.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赵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份;7.辨认笔录5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名被害人轻伤一级,两名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20年310

附:

    1.被告人曹某某 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3页,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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