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山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8年4月4日至4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8年3月23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纠纷,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罗某某的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罗某某右锁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左前额挫伤及鼻背部淤青肿胀(经鉴定为轻微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经鉴定为轻微伤);右肩部、右侧锁骨下及左上臂多发软组织挫伤及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等。
被告人曹某甲于2017年11月2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博
2018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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