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中国农业银行门口,无故用拳对戚某某实施殴打,且在戚某某报警并追赶其过程中,再次殴打对方并逃离现场,造成戚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在其暂住地被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某二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 年 11 月 19 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