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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6〕73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4日经本院批准,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和朋友在合肥市瑶海区皇家至尊会所唱完歌后,与被害人胡某某等人至瑶海区大通路上的“寿县狗肉馆”宵夜。席间,胡某某先行离开,曹某某即尾随其后至店外,对胡某某进行殴打,致胡某某右侧鼻骨和上颌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徽省立医院病历、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

6.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离监犯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6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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