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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8时30分许,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车棚内,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因打牌发生口角,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齐某某摔倒在地,致使被害人齐某某胸部左侧肋骨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齐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曹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1万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爽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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