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医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15时30分许,在秦州区**镇**村**街**中学旁,被告人曹某某与**中学校长徐某某因地界问题发生纠纷并厮打,该教师赵某某在劝解过程中被曹某某打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萍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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