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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89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5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1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10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318日零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办事处商之都北门附近,被害人陈某某见到被告人曹某某在拍摄视频,便称曹某某用手机拍摄自己,两人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某推搡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陈某某,两人互相殴打在一起。后两人被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因为吃亏,后又多次上前,两人又发生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被打伤。2020321日,陈某某到医院检查系耳膜穿孔。因耳膜穿孔一直未愈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47日,被害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51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宿州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制作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8.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智兵

检察官助理张  晴

20201214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

****号,联系电话182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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