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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从事“中农硒宝”销售业务。李某某曾向费县**镇**村村民刘某某推销该产品,后刘某某通过曹某某垫资购买。李某某因此对曹某某产生不满。2020年6月5日,李某某上曹某某家找其理论,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辱骂,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对李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其右侧肋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同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加英

检察官助理:陈  永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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