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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5********,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系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7时许,在高密市**街道**村曹某某家屋后东侧,被告人曹某某与秦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某用手扇秦某某左耳部,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秦某某左耳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乐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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