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张某某回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小区时,要求门卫被害人赵某某开门,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张某某的儿子被告人曹某某回到小区并发现其母亲与门卫正在争吵,曹某某遂上前与赵某某发生抓扯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赵某某受伤。后经鉴定,赵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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