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6时许,在平山县**镇**村曹某甲家门前,曹某甲与曹某乙因挖排水沟一事发生争执,后冲突升级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曹某甲使用橛子将曹某乙眼部打伤。经司法鉴定,曹某乙的右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河北省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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