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家中与丈夫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曹某某将王某甲右耳咬伤。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右耳廓外伤构成轻伤二级。曹某某主动至河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沧州法鉴【2020】临鉴字第0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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