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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5********,汉族,初中肄业,空调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7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许,在洛阳市老城区苗南西路**小区附近电动车修理店门前,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某把被害人胡某某打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理检察员:王彩彩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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